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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与沈阳盈通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沈阳盈通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存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系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霞,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盈通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主审、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华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