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722号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姚红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元,系总经理。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负担。��判员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