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诉刘长秀、张召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湖北省枣阳市丰宝棉业有限公司,张召国,刘长秀,张文梅,张文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枣阳支行),住所地枣阳市大南街36号。代表人熊文军,该行行长。被告湖北省枣阳市丰宝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丰宝棉业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琚湾蔡阳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张召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召国。被告刘长秀。被告张文梅。被告张文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行枣阳支行诉被告枣阳丰宝棉业公司、张召国、刘长秀、张文梅、张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枣阳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枣阳丰宝棉业公司、张召国、刘长秀、张文梅、张文凤银行存款52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北省枣阳市丰宝棉业有限公司、张召国、刘长秀、张文梅、张文凤银行存款5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延学审 判 员 肖利军审 判 员 田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方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