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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焕忠、闫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焕忠,闫玉琴,黄忠泽,刘玉强,王增斌,王德强,沈平德,姜夕武,唐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卢均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职工。被告王焕忠,荣成市官邸小区27号401室。被告闫玉琴,荣成市官邸小区27号401室。被告黄忠泽,荣成市崖头镇大黄家村148号。被告刘玉强,荣成市崖头镇东龙家村219号。被告王增斌,荣成市双河西区13号203室。被告王德强,荣成市崖头镇西龙家村10区41号。被告沈平德,荣成市俚岛镇国家村163号。被告姜夕武,荣成市崖头镇崖头村4区522号。被告唐明,荣成市成山镇唐家庄村43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