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冼翠珊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珊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伟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冼某,住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冼某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穗南东征决字(2014)第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9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981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47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本院经向金融机构及相关财产登记机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居住及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穗南东征决字(2014)第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业经本院(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冼某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84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