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晓琳与孔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琳,孔柯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李晓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横石板弄4幢2单元301。被告孔柯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琳诉被告孔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晓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柯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李晓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