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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颜其骅与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其骅,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颜其骅,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被执行人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赖胜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住所地:北川县安昌镇下河街92号。法定代表人赖胜国,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颜其骅申请执行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由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对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下称瑞南公司北川分公司)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颜其骅申请扣划瑞南公司北川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后解除对瑞南公司北川分公司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经审查,颜其骅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瑞南公司北川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解除对瑞南公司北川分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