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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振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