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