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陈进伟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99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陈进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白志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伟,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陈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95。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截至2014年12月24日,欠款金额已达54860.03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透支欠款本息、滞纳金总计54860.0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申请表所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申请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发送;如甲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原告经审查后发给被告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截至2015年5月24日,共发生透支58212.96元,其中本金35974.50元、利息10467.86元、滞纳金11770.6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及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进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5974.5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5月24日的利息为10467.86元、滞纳金为11770.60元;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2元,由被告陈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李星佩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