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兵与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兵,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钱兵。被告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兵诉被告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兵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