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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兵与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兵,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钱兵。被告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兵诉被告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兵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