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秀文诉宋乌日吐白乙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安秀文,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宋乌日吐白乙尔,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秀文诉被告宋乌日吐白乙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秀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安秀文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