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