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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康丰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康丰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康云,总经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场物业办公室。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丰健,男,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杨皇兵,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康丰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0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