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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石家庄市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霞,石家庄市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霞。委托代理人王世泽,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688号金茂大厦1018号。法定代表人关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强、刘喜法,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对应付利息的计算,一审程序中双方对计算方法和数额未进行质证,原审被告不予认可;2、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作了全面处理?是否存在漏项?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审 判 员 张国俊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