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立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梅起诉广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立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梅,女,住广德县邱村镇。上诉人孙梅起诉广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立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诉讼请求属于医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本案中广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为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带领上诉人孙梅去村部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孙梅的伤依法鉴定为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国家计生委(1990)172号文件《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补偿的程序和内容等,该办法规定并发症费用由施术单位、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等负担,属于行政处理程序,故原审法院对孙梅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