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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外力·吐尔逊诉王郅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外力·吐尔逊,王郅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外力·吐尔逊,男,维族,1953年6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郅鑫,男,汉族,1975年2月生,现住新疆。外力·吐尔逊诉王郅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外力·吐尔逊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687.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外力·吐尔逊与被执行人王郅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郅鑫于2015年10月30日将案款55687.2元一次性全部付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标的总额为55687.2元,当被执行人王郅鑫不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外力·吐尔逊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才达吾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