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小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员小龙诉被告张小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员小龙,张小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小字第17号原告:员小龙,男,汉族。被告:张小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员小龙诉被告张小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员小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员小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员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