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小君诉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君,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00号(2015)建执字第309号申请人刘小君,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齐齐哈尔市产权处职工。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国土局职工。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涛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