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等63名与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孔某甲等63人(详见名单)。原告(诉讼代表人)孔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诉讼代表人)路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诉讼代表人)孔某乙,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庞冬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原告孔某甲等63名原告诉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63名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63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孔某甲、路某及委托代理人庞冬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63名原告诉称,2014年8月份,我们在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被告一直拖延工资。我们多次找被告协商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拒绝支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及看台费总额为56419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63名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曲劳人仲字(2015)20号仲裁决定书,证明本案已经劳动局争议委员会仲裁程序。证据2、路某、孔某甲等63人的应付工资清单,孔某丙等7人的看台费清单,用以证明被告拖欠63名原告工资的数额为563642元。证据3、路某等63人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2、4、5、6月份考勤记录,证明63名原告的上班时间。证据4、路某等63人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2、4、5、6月份的工资表,证明63名原告每月工资情况。本院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证据2原告提交的被告拖欠57人的工资明细,所欠9人(周某某、孔丁、席某某、孔某戊、何某某、陈某甲、孔某丙、高某某、胡某某)的工资明细,应付(孔某丙、孔某己、丰某某、张某某、步某某、郭某某、陈乙)7人的餐饮看台费,以上均有具有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的签字,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4,该证据均系复印件,对于证据3、4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以上证据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无故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孔某甲等63名原告均系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63名原告的工资款558729.3元、拖欠了孔某丙、孔某己、丰某某、张某某、步某某、郭某某、陈乙7原告的餐饮看台费5469元,以上事实均有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的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63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及看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3名原告工资款及看台费共计564198.3元(具体赔偿清单附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孙庆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