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奋发与李能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奋发,李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奋发,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李能水,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奋发与被执行人李能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能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奋发350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在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9元、执行费515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能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