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谭平安,王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被执行人谭平安。被执行人王雅荣(与谭平安系夫妻),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执字3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解除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之间的借贷关系;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余额272,086.97元及截止2014年5月30日的利息22,668.07元及罚息1,822.95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8,978.87元;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36号4-1-3(建筑面积8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若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被执行人谭平安、王雅荣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房产不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