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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建南与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南,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字第146号申请人马建南,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被申请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48号2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谭细珍,董事长。被申请人欧阳建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马建南因被申请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未偿还其借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名下14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陈荣以其名下牌照号为湘××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建南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名下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建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荣名下牌照号为湘××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 斌审 判 员  雷 达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