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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祥与被告蒙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祥,蒙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223号原告王建祥,男,农民。被告蒙毅,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祥与被告蒙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蒙毅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祥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