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根生与付台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生,付台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73-2号申请执行人何根生,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台如,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付台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台如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