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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3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九龙五金有限公司、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九龙五金有限公司,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01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九龙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9686-9)。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兆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9533-9。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颜河村后畈王1组3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9537500元、执行费75087.50元、受理费74100元,共计968668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86687.5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