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