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哈尔滨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许凤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铁锋,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孙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园。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丰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后,被告明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哈尔滨香坊区,且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香坊区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明光公司住所地在香坊区旭升街4-13号明光.翡翠湾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在香坊区公滨路与木材东街交口处明光公司水岸项目现场,故香坊区是与双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新宝丰公司与明光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香坊区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