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邦夫、胡建功与被执行人石永成、吴家永、王洪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邦夫,胡建功,石永成,吴家永,王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67-1号申请执行人:徐邦夫,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胡建功,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石永成,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吴家永,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洪春,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43、0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执行人徐邦夫、胡建功于2015年8月27日分别申请执行,二案合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曹雪玲(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10010085)系被执行人石永成之妻。在夫妻存续期间的金融机构存款,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永成及其妻曹雪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1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