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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占东与史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东,史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林占东,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史记,男,31岁,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占东诉被告史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占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