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占东与史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东,史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林占东,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史记,男,31岁,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占东诉被告史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占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