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陈中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中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60号罪犯陈中洪,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泉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中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中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中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且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中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