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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国平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国平,郝福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国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长梁沟镇宽滩村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福寿,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轩岗综合公司职工。上诉人郝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郝福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郝国平。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圆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