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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邬尉琪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尉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53号罪犯邬尉琪,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尉琪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85341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35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邬尉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邬尉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邬尉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尉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34年5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