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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鸣与朱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鸣,朱雪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65-1号原告王鸣,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雪剑,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诉被告朱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雪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的产权产籍(已抵押,保全价值47万元)。担保人郭鑫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为原告王鸣上述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雪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的产权产籍;二、冻结担保人郭鑫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益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