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明禄与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明禄,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410号上诉人杨明禄。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孙平。第三人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涂向阳,场长。委托代理人杨飞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禄与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杨明禄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明禄及代理人李仕杰,被上诉人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的代理人杨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杨明禄诉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而杨开荣已于2014年3月24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依法追加杨开荣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