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仕光与杨红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光,杨红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谢仕光,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红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受理执行谢仕光与杨红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第一项内容,被告杨红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谢仕光剩余购车款1984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红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支付给谢仕光购车款19848元、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98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红家于2015年9月15日交清执行款19848元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按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履行完法律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