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池州汇丰石业有限公司、陈肖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池州汇丰石业有限公司,陈肖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05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被告:池州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肖飞。被告:陈肖飞。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4元,减半收取113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