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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祥诉被告沈阳张员外餐饮连锁机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沈阳张员外餐饮连锁机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274号原告:徐祥,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哲,系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张员外餐饮连锁机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39号(1-7-3)。法定代表人: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诉被告沈阳张员外餐饮连锁机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显臣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