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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子桃与邓小军、陈月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子桃,邓小军,陈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64-2号申请执行人董子桃,男,汉族,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小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陈月飞,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董子桃与被执行人邓小军、陈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小军、陈月飞应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董子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邓小军、陈月飞共有银行存款130827.79元可供案件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外,其二人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百盈东路的房及广宁县南街镇古琴岗鸣翠城三幢的商铺,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因该查封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现暂不宜作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房屋需拍卖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