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俊与龚云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龚云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陈俊。被告:龚云生。原告陈俊因与被告龚云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2.32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审判员 田学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