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赖顺亮与徐学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赖顺亮。被执行人徐学英。申请执行人赖顺亮与被执行人徐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学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赖顺亮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学英支付申请执行赖顺亮2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65元,合计224456元。但被执行人徐学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徐学英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徐学英已偿还执行人赖顺亮1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2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65元。被执行人徐学英已偿还140000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赖顺亮8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65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赖顺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