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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东红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东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机构代码69281324-7。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红,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年月1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