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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鑫鸿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智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州市凤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肖乾成、廖春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7133号本院2015年7月21日对原告成都鑫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达州市凤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肖乾成、第三人廖春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73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6页落款处“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应为“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审 判 长  曾祥海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