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雷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某某县某某村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950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雷某某案件款11340元(其��包括化料款11340元、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71元),申请人同意接收结案,此案即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