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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丁宝珍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丁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丁宝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行非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宝珍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行非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雷海毅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