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迪新与戚建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迪新,戚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陈迪新。被执行人:戚建栋。申请执行人陈迪新与被执行人戚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戚建栋尚应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70980元、相应利息、诉讼费22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戚建栋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万元,同时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1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