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28日生育婚生子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加之被告王某甲酗酒,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肢体冲突。原告高某某长期忍让劝导,被告王某甲仍不知悔改。现双方矛盾越来越多、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依法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权5万元和被告王某甲的公积金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出于为婚生子考虑也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因被告王某甲有工作,要求婚生子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高某某视力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28日生育婚生子王某乙。原告高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加之被告王某甲酗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原告高某某提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且被告王某甲有外遇,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原告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但该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且被告王某甲不认可亦不同意离婚。原告高某某的离婚理由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升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