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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平、王秀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王秀抗,陈美满,蒋林中,冷博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8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秀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陈美满,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蒋林中,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冷博花,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王秀抗、陈美满、蒋林中、冷博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81512.7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秀抗履行了3000元,余欠赔偿款78512.71元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2014年10月13日及同年12月15日,本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蒋林中、冷博花的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秀抗、陈美满的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执行。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受理后,以被执行人蒋林中、冷博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作出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函件。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