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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86-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38号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9092元及滞纳金,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李某价值52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有价证劵及合法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刘治平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