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钱金龙与王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龙,王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钱金龙,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王金龙,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龙诉被告王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金龙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钱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金龙负担。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